根據衛生署 93-94 年「社區認養藥事服務」執行居家訪視結果發現,民眾普遍有儲存剩餘藥品的習慣,但對於藥品儲放及管理的觀念卻明顯不足,以致於家中隨處可見過期及變質的藥品,嚴重影響家庭用藥安全。
家庭用藥是民眾整體用藥安全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為降低民眾的家庭用藥風險並提升民眾用藥安全,95 年起,衛生署協助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家庭用藥總檢查」計畫,藉由設置「家庭用藥檢查站」的方式,結合當地資源並配合相關宣導,收集民眾家中過期、變質、偏方或長期未使用的藥品,同時也建立民眾及其家庭成員正確的用藥觀念,並養成家庭藥品管理的良好習慣,以建構更優質的居家用藥環境。 95 年 11 月至 96 年 4 月底為期 6 個月的執行期間,共有 373 家社區藥局,加入協助社區民眾整理過期或未服用藥品的行列。總計服務超過 7 萬人次,共回收約 3,000 公斤的藥物,其中處方藥佔 1,547 公斤﹙51.6%﹚,非處方藥及不明商品約佔 1,443 公斤﹙48.1%﹚。回收的藥品已由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彙集,在監管下委由醫療廢棄物處理公司焚燬。
藥品保存 7 要項:
1. 避免直接曝曬於陽光之下。
2. 避免存放於浴室。
3. 避免存放於兒童可以取得之處。
4. 內服與外用藥品應分開存放。
5. 保留說明書、原包裝、有效日期、用法和用量等資料。
6. 除非另有指示,液體藥品不宜冷凍。
7. 定期檢查家中藥品,過期藥品不宜繼續保存。
另外,活動中藉由社區藥師的介入,教育民眾正確的藥品保存方法。民眾除了將更能夠遵照醫囑及藥師指示用藥之外,也可減少藥物浪費的情況,導正國人的用藥觀念。
衛生署呼籲,民眾務必重視自己的用藥品質,減少浪費藥物資源,社區藥局是用藥的最佳諮詢場所,可提供民眾多元的用藥諮詢、用藥安全講座,及居家訪視等藥事服務,有效協助民眾做好用藥管理及藥品存放。在衛生署推動之下,結合藥事專業人員走進社區,深入家庭,教育民眾用藥安全,共同致力於建構民眾安全而有效的用藥環境。
二、致命「火狐狸」,民眾勿輕忽
俗稱「火狐狸」的新興濫用藥物正悄然入侵台灣。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近日分析台灣地區毒品及管制藥品檢驗的統計資料顯示,至今(96)年5月底已檢驗出23件,相較於95年檢出的1件及94年檢出的2件,明顯地有濫用遽增的趨勢。
「火狐狸」名為5-MeO-DIPT,屬於色胺類(Tryptamine),部分作用類似安非他命衍生物,無醫療用途,且具高度幻覺作用效果,使用後會令人產生迷幻現象。副作用包括使瞳孔放大、噁心、下顎緊閉、肌肉緊張過度、高血壓及心跳過速等症狀。根據文獻記載,有一位29歲男子為尋找性樂趣而使用5-MeO-DIPT,導致急性心臟衰竭死亡。驗屍結果顯示,該名男子的心臟和肝臟呈現動脈炎、心肌局部缺血、白血球增多及肺部充血等現象。另有多起案例均證實5-MeO-DIPT具有顯著的毒性。雖然目前國內尚未發現致死案例,但已浮現濫用藥物者使用5-MeO-DIPT的情形,其危害性不容輕忽。
在國外,5-MeO-DIPT常被當做是俱樂部藥物,因其潛藏的致命危險性,德國、美國與新加坡等國家分別於1999年、2003年及2006年,將其列為第一級管制物質;此外,希臘、丹麥、瑞典及日本亦陸續將其列為管制物質。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將5-MeO-DIPT列管為管制藥品品項,但衛生署與法務部已持續合作,嚴密追蹤,並研擬是否將這一類新興色胺類濫用藥物列為毒品品項,以保障國人安全。
衛生署提醒,濫用藥物對身體危害甚大,切莫因一時好奇而誤用,不僅傷害身體又觸犯法律,得不償失,也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新興毒品就能逃過查緝。為了防制新興濫用毒品的崛起,衛生署早在94年起即備有一系列安非他命類藥物的標準品,作為檢驗方法開發及檢驗案件比對之用,目的在於儘早發現新興濫用藥物,以利防制及查緝。藉由檢驗技術的開發,成功檢測出多項新興濫用毒品,讓吸毒者無所遁形。
三、食品標示原產地,消費權益更有保障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各國產品源源湧入國內銷售市場,為使消費者在選購包裝食品時,能夠從標示上獲得產地資訊,衛生署公告自明(97)年 1 月 1 日起製造的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原產地。所謂原產地指的是最終產品的原產地,且有關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得不侷限於「原產地(國):×××\u12301X之型式,以能明確顯示最終產品的原產地即可。屆時若未依規定標示的產品,將限期回收改正。逾期未遵行者,將沒入銷毀。且行為人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原產地與商標往往使消費者聯想到產品的品質與價格,因此產地常是消費在決策過程中,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產地標示不但有助於建立消費者對產品的信心,並可減少消費者做成購買決定前所需耗費的時間。包裝食品顯著標示原產地,可使消費者更清楚自己所購買的食品,產自那個國家。
為使消費者在選購包裝食品時,從標示上獲得充分的消費資訊,衛生署於89 年間,即對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規範包裝食品標示的第十七條進行修法,針對廠商資料的標示,要求應增列標示「電話號碼」,以便消費者能儘速向廠商反映意見。為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權益,明年 1 月 1 日起,將規範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屆時消費者在購買包裝食品時,除了應檢視產品有無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進口產品應註明國內之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等標示之外,也要仔細看看是否明確標示出產品的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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