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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請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機構及醫事人員如欲處方使用管制藥品,請務必確實依管制藥品相關法規辦理,以免受罰,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8/06/01~2018/12/30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8841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請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機構及醫事人員如欲處方使用管制藥品,請務必確實依管制藥品相關法規辦理,以免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5月16日FDA管字第1071800401號函辦理。
二、
近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查獲部分醫師、牙醫師未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而處方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處方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未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因而違規受罰。
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需領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且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其格式亦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格式及內容。
四、
另欲購買管制藥品之機構,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如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
「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閱(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的管理);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及其他相關資訊,請參閱「管制藥品管理使用手冊」(本署網站/業務專區/管制藥品)。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e等公務員+學習平台」網站(http://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亦提供「管制藥品法規概要」及「管制藥品管理概況」線上學習課程,歡迎多加參考利用。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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