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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交付藥品應遵守藥師法及藥事法規定,惠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8/12/05~2018/12/31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1015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藥師交付藥品應遵守藥師法及藥事法規定,惠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107年11月23日FDA藥字第1071409921號函辦理。
二、邇來食藥署接獲陳情,藥局交付藥品,其藥品容器或包裝有未標示或標示不明之情事。
三、惠請貴公會協助周轉知所屬會員,有關藥局交付藥品,應遵循下列事項,以發揮專業藥師價值,提供民眾用藥安全環境。
(一)藥師倘非以原盒包裝交付指示藥品,其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應依藥師法第19條相關規定辦理,違者依同法第22條處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二)處方藥品之供應,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藥師法第20條規定,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藥師不在場時,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應於門口懸掛「藥師暫停執行業務」之明顯標示。倘由未具藥師資格者供應藥品,則依違反同法第24條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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