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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中藥材「牛至」等貨品屬性及品名標示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確實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8/12/03~2018/12/31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1099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案內相關資料影本1份。 (3004166_1076109933_1_ATTACH1.pdf)
主旨:函轉中藥材「牛至」等貨品屬性及品名標示一案,請協助 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確實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詳如說明 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2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70034285號函辦理。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107年12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70034285號 函,案內中藥材進口時,廠商須申報正確貨品名稱及基原 (學名);包裝上應依本部104年6月30日衛部中字第 1041860988號令所修正「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 事項處理原則」,標示正確品名為茵陳、 夏枯草、枳實、 牛至(北茵陳)、夏枯草全草、綠衣枳實。倘中藥材包裝 標示品名與內容物不符,以藥事法第75條規定處 辦。...」。
三、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 核准刊載左列事項:一、廠商名稱及地址。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三、批號。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 限。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六、主治效能、性 能或適應症。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八、其 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 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 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 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同法第92條規定略以:「違反…第75條規定 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基於民眾用藥權益及安全,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確 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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