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1004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領有西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自108年1月1 日起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規定,詳如說明 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3日FDA風字第 1071107800號函辦理。 二、案係依衛生福利部105年2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106197D號 函及107年9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71104588號公告,明定自 108年1月1日起,旨揭藥商應全面實施GDP,未符合者,屆 時將不得從事西藥之批發、輸入、輸出等運銷作業。請尚 未符合GDP之販賣業藥商,儘速採取相關因應措施,避免影 響消費者用藥權益。 三、副本抄送本市相關公會,請協助督導所屬會員應採取相關 因應措施儘速符合GDP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