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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要」疑義一案,如說明段,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9/03/25~2019/12/31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衛生福利部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81661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要」疑義一案,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林靜儀國會辦公室108年2月19日「藥師報備支援協調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二、按藥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三、查本部103年9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5757號令發布「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另說明欄第1點:「依本法第11條修法理由,有關第1項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第2點規定:「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
四、綜上,診所因應例假日開診,如遇藥事人員休假,符合上開報備支援之事由,其調劑業務得由報准支援之藥事人員為之。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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