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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請轉知所屬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或所屬會員,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確實核對保險對象身份,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9/07/15~2019/12/31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0800336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請轉知所屬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或所屬會員,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確實核對保險對象身份,請查照。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在醫界的配合及全民的支持下,達到給付範圍完整、醫療可近性高等特性。惟近來發現外籍勞工或大陸配偶借予親戚冒用健保卡就醫案件有日益增加之趨勢,前開未具投保資格人士卻使用健保資源,實對繳交保費之保險對象甚為不公平。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及7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至特約醫事機構就醫應繳驗健保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亦應查核前開文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就醫身分就醫;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
三、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37及38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略以,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予以違約記點1點,記點3次再有違反予以停約1個月;申報明知以他人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扣減十倍金額;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處以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健保資源有限,需各界共同協助維護珍惜,為避免非保險對象冒用他人健保卡就醫,不當占用健保資源,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如未能由健保卡辨識身分,需配合依上開法規檢視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確實查核依法應繳驗之文件。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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