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轉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生效,請查照。
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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