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每月(次)給藥天數少於28天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否無須藥品自行負擔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 年11 月18 日(1 02) 北市藥師萬字第102265 號函。 二、依據本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規定,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每次開藥28 天以上)者,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另為應臨床特殊用藥情形,對於如「停經症候群」使用荷爾蒙類藥品,因配合治療週期(28 天) ;如「青光眼」使用前列腺素衍生物類及其複方製劑點眼液,配合處方藥量規定及製劑包裝特性,為利醫師處方及本類慢性病病患權益,上述用藥如像開立可連續調 劑2 次以上、且每次處方天數21 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可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