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640386900號
主旨:有關凱鑫國際有限公司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DYNAMIC TAPE」醫療器材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月18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06114號函辦理。 二、案係旨揭公司於105年9月20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報關進口旨揭產品一批(報單第DA/05/156/G1514),計1200ROL。業經該關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行徵稅驗放,惟案內產品仍屬醫療器材範疇,且為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於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2條中列屬風險程度為第1級,爰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該公司依藥事法第80條及藥物回收處理辦法規定配合辦理。 三、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請協助轉知及督促所屬會員案內產品應配合回收作業,並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