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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福利給付實施辦法第五項第(四)點條文修正 - 新婚賀儀項目
張貼日期
2017/10/16~2017/12/31
類別
公告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藥師公會
活動簡介
會員福利給付實施辦法第五項第(四)點條文修正
原先條文:
新婚賀儀:限會員本人結婚,於結婚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者應檢附
喜帖或結婚證書、
會員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需有記載結緍日期)、會員身分證正本、藥師證書正本及私章至公會申請並影印留存,經承辦人員檢核無誤
後,現場核發賀儀新台幣三,二○○元正。申請時必須具備有效會員之資格,且皆以一次為限。
修正後條文:
新婚賀儀:限會員本人結婚,於結婚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者應檢附
會員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需有記載結
緍日期)、
會員身分證正本
、
藥師證書正本及私章
至公會申請並影印留存,經承辦人員檢核無誤後,現場核發賀儀新
台幣三,二○○元正。申請時必須具備有效會員之資格,且皆以一次為限。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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