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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人用藥品轉供犬、貓及非經濟動物治療使用事宜一事,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9/06/06~2019/12/30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1213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人用藥品轉供犬、貓 及非經濟動物治療使用事宜一事,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 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5月21日FDA藥字第 1089014612號函辦理。
二、關於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以下 簡稱動物)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治療動物 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 錄使用於動物,並於同法第4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 關管理辦法。
三、前述管理辦法雖尚未施行,惟為保障動物醫療權益,符合 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可轉供動物使用之人用藥品類別,目前仍得由獸醫師(佐)取得供治療動物使用。倘販售 人用藥品予獸醫師(佐),請轉知所屬會員,應遵循下列事 項:
(一)限農委會(防檢局)公告之「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 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防檢局首頁〉最新資訊〉訊息 公告〉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 項(網址:
http://www.baphiq.gov.tw/view.php? catid=6422
)。
(二)請確認獸醫師之開業及執業執照,包含其執業動物診療 機構之開業狀態。有關獸醫師之執業資料,請至防檢局 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獸醫師專區〉全國獸醫師(佐) 執業及獸醫診療機構查詢系統(網址:
https://ahis. baphiq.gov.tw/veter/veter1.htm
)查詢。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期為強化藥品流通管理, 包括推動藥品優良運銷及藥品追蹤追溯等規範,故於販 售時仍應留有相關運銷紀錄,以供後續查核,另倘藥品 同屬追溯追蹤品項,應於追蹤追溯申報系統中,確實選 取下游業者身分。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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