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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於販賣一般隱形眼鏡前,加強宣導 提醒消費者,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 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 查,以保障消費者眼睛健康,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9/06/26~2019/12/30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816050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於販賣一般隱形眼鏡前,加強宣導提醒消費者,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以保障消費者眼睛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隱形眼鏡配戴不當,嚴重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為提醒消費者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配鏡單,以確認是否適合配戴及合適之度數,並須配合後續追蹤檢查等,始能維護配戴者之眼睛健康,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989號函,補充修正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於內容為:「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
醫師追蹤檢查」,合先敘明。
二、請貴公司協助於販賣隱形眼鏡前,加強宣導提醒消費者,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以共同保障消費者眼睛健康。
三、副本抄送地方政府衛生局及相關公協會,請協助轉知所屬相關業者依說明二辦理。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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