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 (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本 會會員 (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代表)不過半數時,得以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 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以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但左列各款之決議, 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五)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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